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(第二批)的通知

沪经信节〔2013〕502号

日期:2013-08-26 00:00:00 来源:上海科技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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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各有关单位:
  
  为贯彻落实《上海市2013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》(沪府发〔2013〕21号),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现组织开展2013年度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(第二批)申报工作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
  一、申报时间和程序
  
  2013年度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(第二批)申报起始时间为2013年9月2日,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0日。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报经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、经委(商务委),各集团公司初审后报送我委,中央在沪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我委。
  
 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上申报并举的方式,申报单位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两份,网上申报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(http://zxzj.sheitc.gov.cn)进行。
  
  二、申报条件
  
  (一)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;
  
  (二)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、统计和管理体系;
  
  (三)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(含500吨);
  
  (四)申报的项目主体设备需运行2年以上;
  
  (五)申报的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;
  
  (六)申报单位两年内无关停并转等结构调整计划;
  
  (七)申报的项目应为2012年12月之后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。
  
  三、申报材料
  
  (一)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(网上填报在线打印,表格样式见附件1);
  
  (二)申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;
  
  (三)申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  
  (四)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(主要内容见附件2)。
  
 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,另附电子版一份。
  
  四、奖励依据
  
  《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》〔沪经节(2008)484号〕规定:“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,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。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”
  
  五、工作要求
  
  (一)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,本市燃煤(重油)工业锅炉和窑炉需在“十二五”期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,因此,针对锅炉本体的改造项目不予支持,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项目应申请燃煤(重油)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。
  
  (二)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,应当包括高效电机(含再制造高效电机)替换的内容。
  
  (三)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、经委(商务委)要加强对项目投资主体的审核,由节能服务企业投资实施的节能项目,应当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。
  
  六、材料受理窗口
  
  地 址:中山北一路121号花园坊A1楼7楼710室
  
  受理时间:每周二、周四下午
  
  咨询电话:60805205
  
  联 系 人:张麒 23112700


  
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  
  2013年8月30日


  
  [附件:1.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]
  
  
[附件:2.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]
  
  
[附件:3.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]